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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桃源县康和农机物质经营有限公司与雷伯初、雷新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源县康和农机物质经营有限公司,雷伯初,雷新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1622号原告:桃源县康和农机物质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阁社区14组黄花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劲松,桃源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伯初,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雷新初,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桃源县康和农机物质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与被告雷伯初、雷新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农机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农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桃源县康和农机物质经营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童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揭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