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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崔纯芳与任士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纯芳,任士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3022号申请执行人:崔纯芳,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方红。被执行人:任士才,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长城路。申请执行人崔纯芳与被执行人任士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6民初3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为134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妻子已死亡,车和房于2015年已全部抵给债权人,没有财产可执行,被执行人随时配合法院的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总对总查询及线下四查,暂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34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30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胡月明执行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