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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巫福珍与邹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福珍,邹新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2256号原告:巫福珍,女,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被告:邹新文,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现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福珍与被告邹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时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家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淇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