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2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体育新城支行与刘艳、张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体育新城支行,张立新,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2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体育新城支行。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359号。负责人朱原夫,行长。被执行人张立新,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艳,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体育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艳、张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立新名下牌照为湘AZJ1**奥迪车辆(查封日期从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信息。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眺宇审判员 谭会军审判员 罗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松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