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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7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7328李政与罗艳峰、张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罗艳峰,张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7328号原告:李政,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罗艳峰,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张晓敏,女,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原告李政与被告罗艳峰、张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李政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政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政负担。审判员  李前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文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