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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777季长淮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长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刑初7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长淮,男,1973年6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蚌埠市。因本案于2017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长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季长淮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海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长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7年7月24日13时17分许,被告人季长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新北区孟河镇214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蒋家巷80号门口处时,遇被害人罗某驾驶的苏D×××××号小型轿车沿214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在道路上掉头,被告人季长淮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部撞击被害人罗某驾驶的车辆副驾驶室门上,发生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季长淮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6毫克/100毫升,达到了醉酒驾车的标准。经常州市公安局警察支队新北大队认定,被告人季长淮负事故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季长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被害人罗某的陈述笔录、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长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季长淮认罪态度较好、缴纳罚金保证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长淮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长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韫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晓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