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6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邹某勇与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勇,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望谟县某某运输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初1366号原告:邹某勇,男,1971年09月19日出生,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思南县,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建勋,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加明镇街上。第三人:贵州省望谟县某某运输局。法定代表人:田龙言,系该局局长。住所地:贵州省望谟县王母街道环城路41号。原告邹某勇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省望谟县某某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邹某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邹某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韦腊梅审 判 员 皮成磊人民陪审员 颜亨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