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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4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胡林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胡林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41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22号。法定代表人:毛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林虎,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再审申请人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3民终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胡林虎与白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胡林虎所购茶叶是在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租赁给王丽经营的店面处购买。其次、胡林虎不是消费者,是职业打假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不受消费者权益法的保护。第三、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没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是将销售店铺租赁给了个体经营者王丽,不是销售者;同时,茶叶的进货和销售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均不知道。第四、胡林虎所购商品在离柜后半过多小时后又回来,无法确其回来后所持商品就是王丽卖出去的商品。第五、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被处罚的商品,不是胡林虎所购商品。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被自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是胡林虎购买商品后,自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例行检查,发现销售的茶叶没有生产许可证。没有证据证明胡林虎所购买的茶叶没有生产许可证。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适用的是已经废止的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该法律经修订后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而胡林虎的诉讼是在法律修改实施之后。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林虎在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开办的商场购买产品,向其交付货款,胡林虎与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的合同相对人,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称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胡林虎向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购买商品的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二审判决适用双方买卖合同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即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符合法律规定。胡林虎在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开设的“新玛特购物广场”购买铁观音(200g)黄色礼盒装12盒、铁观音(220g)红色礼盒装2盒,共计3752元。胡林虎所购的14盒铁观音茶叶经四川省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作出自食药行罚(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给胡林虎的铁观音茶叶属于未经许可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规定,对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562.8元;3、处以罚款13000元。根据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二审判决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退还胡林虎货款3752元,并向胡林虎支付十倍赔偿金37520元并无不当。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称,胡林虎所购商品在离柜后半过多小时后又回来,无法确其回来后所持商品就是王丽卖出去的商品。但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就此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晓成审判员  谯 斌审判员  郑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小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