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科聘(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任越龙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科聘(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越龙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25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科聘(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88号7幢3层D302室。法定代表人:唐文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越龙,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科聘(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越龙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55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科聘(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科聘(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科聘(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科聘(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懿欣审判员 孙 卫审判员 周 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