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师明均与峨边东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明均,峨边东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师明均,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峨边东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吴永松,总经理。师明均与峨边东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峨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峨劳人仲案字(2017)第24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师明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峨边东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尚应给付师明均工资4000元、保证金10000元,共计1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峨边东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师明均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峨边东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师明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川1132执1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登 金审判员 赵 钧审判员 朱 世 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左拉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