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晓波与黑鱼泡镇索龙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2106号起诉人:王晓波,现住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2017年10月23日,本院收到王晓波的起诉状,起诉人王晓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黑鱼泡镇索龙村村民委员会将二轮土地承包权应分得土地1.76公顷(0.44公顷/人×4人)交给原告,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113163.95元。事实和理由:王晓波1997年二轮土地延包前因超生未交超生罚款5000元,而没有获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2002年王晓波将超生罚款交齐,现要求黑鱼泡镇龙村村民委员会将应取得的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王晓波并承担相应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起诉人王晓波要求实际取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晓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世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忠海—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