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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申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玉后、徐进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玉后,徐进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3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玉后,男,1969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进长,男,1956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再审申请人陈玉后因与被申请人徐进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17民终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陈玉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玉后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董卓亚审判员 赵全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