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9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洪生、林其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生,林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9283号被执行人:张洪生,男,汉族,1986年7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林其新,男,汉族,1993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洪生、林其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得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依法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国 安执行员 彭 标 文执行员 余 美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黄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