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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特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周陈亮、俞金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陈亮,俞金飞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特673号申请人:周陈亮,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委托代理人徐小诚,系周陈亮妻子。申请人:俞金飞,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周陈亮与申请人俞金飞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周陈亮与申请人俞金飞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25日经缙云县人民法院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张耀进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俞金飞在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周陈亮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从2017年1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至款还清日止。双方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有效后,若逾期,可按所欠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实欠本金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款还清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陈亮与申请人俞金飞于2017年10月25日经缙云县人民法院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胡伟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俞康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