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凤英、天津市瑞丰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英,天津市瑞丰典当有限公司,天津市安颐实业有限公司,张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3038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英,女,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瑞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三义庄厦门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4914740-X。法定代表人:王玉敏,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安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与澧水道交口西北侧东逸大厦-1009,组织机构代码60067576-5。法定代表人:张宝玲,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宝玲,女,1955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王凤英与天津市瑞丰典当有限公司、天津市安颐实业有限公司、张宝玲民间借贷纠纷(2017)津0103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屋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朔代理审判员 孙晓炜代理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