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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133号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华州区华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韩龙江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