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博客图镇丰收农场、博客图镇连顺农场、博客图镇长利农场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客图镇丰收农场,博客图镇连顺农场,博客图镇长利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高成,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格日勒图,联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德悦,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博客图镇丰收农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经营者:董雅贤(曽用名董雅凤),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博客图镇连顺农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经营者:李连顺,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博客图镇长利农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经营者:杜长利,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博客图镇丰收农场、博客图镇连顺农场、博客图镇长利农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博客图镇丰收农场、博客图镇连顺农场、博客图镇长利农场及各农场经营者银行均无存款,无房产与车辆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3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