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罗支行与安俊、刘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罗支行,安俊,刘玉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484号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罗支行(以下简称宣恩农村商业银行高罗支行),住所地:宣恩县高罗镇建设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97KC5G。法定代表人李言胜,宣恩农村商业银行高罗支行行长。被告安俊,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被告刘玉琴,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恩农村商业银行高罗支行诉被告安俊、刘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宣恩农村商业银行高罗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宣恩农村商业银行高罗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恩农村商业银行高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宣恩农村商业银行高罗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滕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