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计柏与王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计柏,王进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4729号原告:王计柏,居民。被告:王进锋,居民。原告王计柏与被告王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计柏到庭参加诉讼,王进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计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进锋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1日王进锋以周转资金为由向王计柏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王计柏现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借款人:王进锋”。王计柏多次向王进锋催要借款,王进锋均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王进锋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1日,王进锋以周转资金为由向王计柏借现金30000元,并由王进锋为王计柏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王计柏现金¥30000元整,叁万元整,借款人王进锋,2015.10.21号”。该借据经王进锋签字并捺印。后王进锋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王进锋向王计柏借现金30000元,有王进锋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王进锋应当偿还借款。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王计柏主张按照起诉之日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其利息可按年利率6%自2017年9月25日起算。王进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进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计柏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进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保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