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0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代波与王静赵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波,赵发,王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970号原告:代波,男,汉族,1990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身份证号码。被告:赵发,男,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身份证号码。被告:王静,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丽景6幢2-1-2。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代波、赵发、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赖凤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