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与乡军成信用卡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乡军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8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潘小典,该行代行长。委托代理人:莫定强,系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房志辉,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乡军成,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州市保安镇梅田村委会虎冲村**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诉被告乡军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粤188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的确定,被告乡军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信用卡不良透支本金6361.79元以及利息1013.38元、滞纳金366.09元,合计7741.26元(暂计至2017年3月7日止,剩余利息及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并负担受理费25元。因被告乡军成无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乡军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本通知期限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经向银行、工商、车管、不动产等部门查询财产,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82粤3**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唐贯忠审判员 曹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骆锦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