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白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白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359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军,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白永军,男,生于1987年7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白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