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与张春云、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张春云,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718号原告: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北路波尔多小镇216号,组织机构代码:78220056-7。法定代表人:范军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艳,罗娜(实习),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云,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2号富田丽景39幢南5号两层门面房。负责人:徐永立,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环岛东路银泰花园F幢303房。法定代表人:许玉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建二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241296008。法定代表人:王志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怀轲、任庆培,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云、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岳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