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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爱芳与杨江江、杨立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芳,杨立田,杨江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1021号原告:张爱芳,女,生于1965年4月12日,汉族,住洛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平,男,生于1964年11月13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张爱芳之夫。被告:杨立田,男,生于1963年4月14日,汉族,住洛南县。被告:杨江江,又名杨冰,男,生于1986年2月27日,汉族,住洛南县。系被告杨立田的侄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芳与被告杨江江、杨立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芳于2017年10月25日以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芳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爱芳负担。审判员  陈英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