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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露芙实业有限公司、芜湖昌鸿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露芙实业有限公司,芜湖昌鸿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3593号原告:上海露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鲍叶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浩,该公司员工。原告:芜湖昌鸿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晓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波,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上海露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昌鸿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露芙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露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青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