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鸡西市辛霖工程排水施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福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鸡西市辛霖工程排水施工有限公司,宁福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特34号申请人:鸡西市辛霖工程排水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山办幸福委(幸福小区9号楼3单元102)。法定代表人:安宝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华,女,该公司股东。被申请人:宁福涛,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申请人鸡西市辛霖工程排水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霖公司)与被申请人宁福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辛霖公司称,宁福涛与孙鹏举等四人于2014年7、8月份到辛霖公司施工的工程排水现场负责看水泵,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3,000元。后由于辛霖公司施工的排水工程减少,工程量发生变化,不需要五个人看水泵,辛霖公司要减少看水泵人员,但宁福涛等人均说还是五个人继续看水泵,每个人可以减少一部分工资。双方经过协商看水泵人员的工资从每个月3,000元变更为2,000元,不存在克扣工资的现象。故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辛霖公司不存在拖欠宁福涛工资的情况,不应当支付宁福涛的经济补偿金,请求依法撤销鸡劳人仲裁字[2017]第411号仲裁裁决。宁福涛称,仲裁裁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请求依法驳回辛霖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9月22日,仲裁委作出鸡劳人仲裁字[2017]第411号仲裁裁决:一、辛霖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宁福涛工资款7,000元;二、辛霖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宁福涛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证据。本院认为,辛霖公司提出的撤销理由是对仲裁委认定事实部分提出的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鸡西市辛霖工程排水施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鸡西市辛霖工程排水施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冯莹& # xB;审判员 郭以刚审判员 洪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都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