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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沁阳市城郊供销社与焦作市烟草公司沁阳市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城郊供销社,焦作市烟草公司沁阳市分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768号原告:沁阳市城郊供销社,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东东,该供销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市烟草公司沁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建设路南段15号。负责人:李文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城郊供销社诉被告焦作市烟草公司沁阳市分公司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沁阳市城郊供销社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城郊供销社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城郊供销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沁阳市城郊供销社负担。审判员  王保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萌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