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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神龙溪高新园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株洲市荷塘区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神龙溪高新园林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区城乡建设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7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神龙溪高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路以北、长桥路以东中部智谷产业园*号栋*座*******号。法定代表人:邹勇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尔谷,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花园一村*栋***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荷塘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朱福兴,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徽,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湖南神龙溪高新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荷塘区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神龙溪高新园林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南神龙溪高新园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神龙溪高新园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978元,减半收取4989元,由上诉人湖南神龙溪高新园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焦平审判员  段郴雯审判员  陈卫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菁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