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长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7)粤2071刑初120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长成,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泌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成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6)粤2071刑初1797号一审刑事判决,后被告人李长成不服,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8日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李长成到庭参��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长成窜至中山市西区新居路3幢置禾商场对开路段,用电击棒殴打被害人陈某1并持手铐等将陈某1挟持至挂粤T×××××号小汽车上,强行要求陈某1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抢走陈某1的人民币6000元。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并据此认为,李长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长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长成辩称其没有实施抢劫。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凌���2时许,被告人李长成在中山市西区新居路3幢置禾商场对开路段,看到被害人陈某1步行途经该处,遂冲上去将她抓住,并用拳头殴打、电击棒电击以制止她反抗,又用手铐将陈某1挟持至挂粤T×××××号的小汽车上,之后李长成通过威胁恐吓的方法强行要求陈某1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抢走陈某1的人民币6000元。得手后,李长成释放被害人并逃离现场。同年2月23日晚上7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广裕花园24栋302房将被告人李长成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未能缴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提交的微信转账照片证实,2016年1月12日凌晨2时35分许,其下班后步行途经中山市西区新居路3幢置禾商场对开路边时,突然一名陌生男子从黑暗处冲出来抓住其头发将其按倒在地并用拳头殴打其头部以阻止其���抗,后看到其大叫,又用一根电击棒电击其身体,在其不敢再喊后,该男子就用手铐铐住其右手,拉上不远处的一辆紫色的旧汽车后座,之后开车行驶,期间,该男子以言语恐吓、展示恐怖照片及枪形物等形式对其进行威胁,向其索要钱款。后其打电话叫丈夫江某转了15000元到其银行账户,但对该男子谎称只收到6000元,该男子就用他那个屏幕有裂纹的手机加了其微信,并让其通过微信将钱转给他,在其分几次转了6000元给他并佯装已经将他的微信删除后,该男子解开手铐放其离开。其下车后记住小汽车的车牌(粤T×××××)。其保存下来的该男子的微信显示:名称“雪莲花”,微信号是×××,微信的手机号码是134××××6245,头像是一个年轻女子。其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其中李长成的照片来源于其身份证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李长成像似抢劫其的男子;对作案工具及微信记录照片作了指认。2.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2016年1月12日6时许,公安机关接被害人陈某1被抢劫的报案后,通过查询研判到微信手机号码134××××6245为李长成于2015年12月14日向开发区分局报警称其女友李某2失踪时留下的联系电话,遂将李长成的身份证照片制作辨认照片让陈某1辨认,陈某1辨认出李长成就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人。同年2月23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李长成的住处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广裕花园24栋302房将李长成抓获归案,并在该房内扣押电击棒1根、手套1双、屏幕有多处裂纹的Lenovo牌手机1部、Coolpad牌手机1部及银行卡10张。3.现场图及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位于西区置禾超市对开路边。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微信账号的开户资料、账户交易流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西区支行出具的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证实:(1)微信账号×××于2016年1月12日凌晨有6笔转账收入共6000元,当天10:49:12该账户又以余额支付方式将6000元转至微信账号×××,微信账号×××于当天15:54:47提现6000元。(2)微信账号×××绑定的银行账号(户名李某1;账号62×××86),绑定的手机号码为185××××6712。(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86的账户户名为李某1,2016年10月12日通过财付通转入6000元。该账号于2016年1月25日转入200元(对方账号为62×××02)。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李长成的弟弟。中国邮政储蓄账号62×××86不是其本人开立,其也没有使用过这个账户,也不知道是谁在使用该账户。其本人从2012年开始使用手机号码185××××6712,2016年年底停机不再使用,其不清楚该手机号码为什么会绑定上述账户。其没有将身份证和手机号码交给过他人使用。2015年三四月份,其和李长成合伙开一家奶茶店,李长成说要办理工商执照等业务,曾借走其身份证复印件,期间,也偶尔会借其上述电话使用。2015年10月,李长成来江门市向其借车去外地接他女友,但因其车坏了没有借成,当时他曾使用其手机打电话叫朋友接他回中山,还向其借了五六百元。当时其还委托他帮其办个闪付通小POS机,所以他回中山后的某天,其手机号码收到银行验证码就告诉了他。2015年11月,李长成又来向其借车去外地接女友,因车没修好还是没有借成。其没有将手机验证码告诉过李长成外的其他人。6.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最后一次见到朋友李长成的时间为2015年12月的一次饭局,他说过两天就到贵州找他女朋友。这次见面后,其就没有见过李长成,更没有开车去接过他。李长成有个弟弟叫李某1。其对李长成作了辨认。7.证人邹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手机短信照片证实,其知道李长成去了两次贵州找他女朋友。他第一次去贵州回来,大概是2005年12月底至2016年1月5日间,李长成打电话让其到江门市新车站接他,他当时还到他弟弟李某1那里拿了钱才回中山。其不清楚他第二次去贵州的时间,但在2016年1月25日,他打电话称已经接到女朋友,并向其借款200元,还用手机短信发来了一个他弟弟李某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62×××86,其于是就从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账号62×××02)转了200元到他给的上述账号内。过了两三天,其接到李长成电话后,就驾车到中山市通安车站接他和女友回家。8.证人江某的证言及指认照片证实,2016年1月12日凌晨2时57分,其接到妻子陈某1催着转款的电话后,通过支付宝分两次转了15000元给她,转账成功后其打电话给陈某1,就听到她那边有男子的声音,就意识到出事了,遂出门找她。4时13分许,陈某1打电话称对方把她放了,让其到沙朗金港路接她。后陈某1说被一名男子抢劫,通过微信转给对方6000元。其对与陈某1的通话及转账记录照片作了指认。9.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男朋友李长成在李长成购买的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广裕花园24栋302房同居。李长成有两部手机,有两个微信号,其中一个微信号很久没用了,现在用的微信号是×××,昵称“雪莲花”,头像是一名女子头像,该微信号李长成已经使用有半年时间了。李长成曾开过他的朋友的一辆紫色的旧车去接其下班。2016年2月23日,警察在广裕花园2期24幢302房搜出的一些保安服、电棒、手套、银行卡、电话等物都是李长成的。其对李长成作了辨认并指认出李长成使用的上述微信号。10.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火车北站派出所的复函证实,李长成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3日在重庆市火车北站附近无住宿记录。11.公安机关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长成的身份情况。12.被告人李长成在公安机关供认,其使用过三个微信号:一是昵称“太阳之子”,关联手机号139××××4582;二是昵称“别叫我帅哥”,微信号为×××;三是昵称“雪莲花”,微信号为×××。但辩称微信号×××是刘胜利2016年1月15日交给其的COOLPAD手机中现有且可以直接使用的,其于该天之后才使用该微信号。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针对被告人李长成所提辩解意见,综合本案相关证据,本院评判如下:(1)被害人陈某1使用的��信记录显示其被抢的6000元转入微信号×××,该微信号对应手机号码是134××××6245;公安机关的说明证实李长成于2015年12月14日向开发区分局报警称女友失踪时留下的联系电话为134××××6245;李某2证实李长成使用微信号×××,且已使用该账号长达半年多时间。足以认定微信号×××案发时为李长成使用。(2)案发当天,被害人被抢的6000元通过微信支付转入微信账号×××,该微信账号当天又将6000元转至微信账号×××(李长成在公安机关供认为其所用)并于当天提现6000元到该微信账号绑定的银行账号(户名李某1;账号62×××86),上述微信账号及银行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均为185××××6712。上述李某62×××86的账号于2016年1月25日转入200元(对方账号为62×××02);邹某1证实该62×××02账号为其本人所有,当天李长成向其借款200元,并让其转入上述李某1账���;李某1证实上述账号并非其开立和使用,曾将身份证复印件及手机验证码提供给哥哥李长成。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害人陈某1被抢的款项一直在李长成实际控制的账户内流转,事实上被李长成占有和处分。(3)被害人陈某1根据李长成的身份证照片辨认出李长成像似抢劫其的男子。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李长成以暴力方法抢劫陈某1人民币6000元的事实。李长成所提辩解意见亦经核查排除,证明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公诉机关指控李长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长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长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长成退赔被害人陈燕霞被抢的人民币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泽标人民陪审员 梁素轼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林兆诗书 记 员 连宜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