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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3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唐宗琼与唐宗平唐宗文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宗琼,唐宗文,唐宗智,唐宗碧,罗友芳,唐宗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3948号原告:唐宗琼,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唐宗文,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唐宗智,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唐宗碧,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罗友芳,女,1945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唐宗平,女,汉族,住中国香港。本院在审理唐宗琼与唐宗平,唐宗文,唐宗智,唐宗碧,罗友芳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宗琼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宗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本院予以减免200元,由原告唐宗琼负担75元(已缴纳)。审 判 员 李庆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继超书 记 员 邹孔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