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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贵宝与王萍、南阳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贵宝,王萍,南阳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303号原告:高贵宝,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被告:王萍,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系王萍丈夫。被告:南阳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解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843534901。法定代表人:关慧灵,任公司董事长。原告高贵宝与被告王萍、被告南阳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10月17日,原告高贵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贵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王建业人民陪审员  张文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