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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行终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游洁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洁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终195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游洁颜,女,汉族,1985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陆志强,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舒,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游洁颜因起诉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保护人身、财产权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11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起诉人认为《北三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中新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的程序和内容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该方案属于北三环高速公路工程拆迁补偿中的前置性、阶段性方案,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亦无明确设定权利义务,故起诉人游洁颜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游洁颜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游洁颜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系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福和官塘村东排经济合作社的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是北三环高速公路工程的被拆迁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工程的启动、施行以及相应发生的征收征用,直接对上诉人的权益造成影响。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作出涉案方案及其发布实施,针对的是特定的利害关系人,不是其他行政行为的前置手续或程序,性质上属于已实施的、具有确定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次,涉案方案对上诉人设定了具体权利义务,并对上诉人的法定权利进行了实质侵害,使上诉人发生实际损失,且两级政府均认为该方案具有可诉性。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是对上诉人诉讼权利的严重侵犯和剥夺。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文件,结合中新镇实际情况,制定的《北三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中新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虽对拆迁范围和对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等事项作了规定,但该方案尚未最终确定上诉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游洁颜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城审 判 员  吴 云代理审判员  闵天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高芬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