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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倪斌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252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倪斌,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倪斌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56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倪斌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准予原告立案。事实和理由:原裁决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系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所引发的纠纷。本案上诉人倪斌向原审法院提出要求判令被起诉人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办理上诉人的上海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之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要求判令向上诉人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起诉人精神损失费1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之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