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珍祥、蔡荣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珍祥,蔡荣加,国营福建省漳浦万安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153号申请人:陈珍祥,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申请人:蔡荣加,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伯奇,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聪,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国营福建省漳浦万安农场,住所地漳浦县万安农场。法定代表人:陈结定,场长。申请人陈珍祥、蔡荣加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国营福建省漳浦万安农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以18272624.91元为限。申请人陈珍祥、蔡荣加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珍祥、蔡荣加以被申请人国营福建省漳浦万安农场拖欠其借款本息18272624.91元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今后判决难以执行为由,提出保全申请,上述理由成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财产被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利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国营福建省漳浦万安农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以18272624.91元为限。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自本裁定作出之日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陈珍祥、蔡荣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柯志娟审判员 戴主岁审判员 陈立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