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12民初6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05

案件名称

6217李佳与淮安市白鹭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淮安市白鹭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6217号原告:李佳,女,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力,男,淮安市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本喜,男,淮安市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市白鹭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水渡口大道101号。法定代表人:陈菊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亚,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与被告淮安市白鹭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强代理审判员 李 思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海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