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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民初5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魏海龙与刘金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龙,刘金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民初5608号。原告:魏海龙,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告:刘金龙,男,1983年9月2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平邑县。原告魏海龙与被告刘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魏海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其垫付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故不符合受理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海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程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