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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179唐玉明与吴正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明,吴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2179号申请执行人:唐玉明,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吴正飞,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玉明与被执行人吴正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玉明于2017年10月25日以“不需要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玉明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4民初6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旭东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