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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恢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上海楚岳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楚岳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恢50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楚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3866号,组织机构代码:77807734-0。法定代表人:刘忠华,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陈王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74701006-3。法定代表人:周雨方,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楚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裁定被执行人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地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522执恢507号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