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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祖松、申学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祖松,申学义,莫献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韩祖松,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申学义,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莫献凤,女,1959年2月17日出生,瑶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申请执行人韩祖松与被执行人申学义、莫献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涉被执行人申学义、莫献凤系列案件之一。本院在办理另案即申请执行人李世亮、李世洁与被执行人申学义、莫献凤民间借贷一案中已对申学义、莫献凤所有的财产进行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韩祖松已参与分配部分款项,在日后处置其他财产所得价款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再参与分配其他款项。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23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唐天来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盘进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