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民辖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刘军、孙梅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建军,刘军,孙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民辖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军,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藏族,甘肃省卓尼县人,住甘肃省卓尼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男,1977年8月1日出生,甘肃省金昌市人,住甘肃省金昌市。原审被告:孙梅芳,女,1986年2月3日出生,藏族,甘肃省卓尼县人,住甘肃省卓尼县。上诉人赵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302民初1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建军上诉称,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争议巨大,本案应按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302民初167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双务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先后关系的不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依次为借款人所在地和出借人所在地。出借人刘军起诉要求借款人赵建军偿还借款,刘军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金昌市金川区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赵建军的管辖异议正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兴文审判员陈海东审判员蔡中利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赵文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