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88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许龙,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