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终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93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赵厚轩、周澎,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粤0604刑初922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刑初65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的部分。二、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刑初9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毅 军审判员 古加锦审判员陈南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芳书记员 梁 巧 婵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