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92执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武春娟诉王永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丰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春娟,王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丰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92执04号申请执行人:武春娟,女,汉族,1978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永林,男,汉族,1960年9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武春娟诉王永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黑079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不再要求被执行人王永林给付三万多元土地承包费了,故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丰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0792执0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永林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富审判员 刘建民审判员 史立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慕朝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