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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92执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武春娟诉王永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丰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春娟,王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丰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92执04号申请执行人:武春娟,女,汉族,1978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永林,男,汉族,1960年9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武春娟诉王永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黑079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不再要求被执行人王永林给付三万多元土地承包费了,故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丰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0792执0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永林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富审判员  刘建民审判员  史立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慕朝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