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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扬子江支行与被保全人王振听、洪月英、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220号申请保全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扬子江支行,住所地安庆市宜城路92号。负责人:董笑,分行行长。被保全人:王振听,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保全人:洪月英,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保全人: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集贤南路64号。法定代表人:李后飞,总经理。申请保全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扬子江支行与被保全人王振听、洪月英、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扬子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王振听、洪月英、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扬子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王振听、洪月英、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兆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