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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3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江国平与杨秀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国平,杨秀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初659号原告:江国平,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杨秀陆,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凤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国平与被告杨秀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国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国平撤回对被告杨秀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国平承担。审判员  吴金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鹏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