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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永松与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煤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松,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煤矿三号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唐永松,男,汉族,1958年11月15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煤矿三号煤矿,住所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龙射镇居委十二组,注册号码:5002433000072621-1-1。主要负责人:冉启纯,该矿矿长。唐永松诉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煤矿三号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4民终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永松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煤矿三号煤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唐永松支付各项费用4098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15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现查明,被执行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煤矿三号煤矿已被关停,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其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闭补偿款,本院已依法裁定对该款进行了扣留。因该款尚未补偿到位,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本院于2017年10月25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暂缓本案的执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唐永松支付的各项费用4098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15元。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煤矿三号煤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的关闭补偿款,尚未补偿到位,暂不能支付。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4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的关闭补偿款补偿到位后,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