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福生与孟凡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生,孟凡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2157号原告王福生,男,1965年1月出生,现住桦南县。被告孟凡胜,男,1974年10月出生,现住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生与被告孟凡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福生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