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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福生与孟凡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生,孟凡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2157号原告王福生,男,1965年1月出生,现住桦南县。被告孟凡胜,男,1974年10月出生,现住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生与被告孟凡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福生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