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1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利容与被执行人刘春明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利容,刘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752号申请执行人谢利容,女被执行人刘春明,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谢利容与被执行人刘春明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7)湘0481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要求以调解书第四项将谢利容与被执行人刘春明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过户到谢利容名下。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利容与刘春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瑞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