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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8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波与北京吉祥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波,北京吉祥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18225号原告:宋波,男,1980年5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吉祥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88号1幢地下一层东侧。法定代表人:韩学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全,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北京吉祥大厦有限公司商管部副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49号。原告宋波与被告北京吉祥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大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波、被告吉祥大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吉祥大厦为宋波办理退货手续,返还货款11780元并赔偿353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吉祥大厦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1日,宋波在吉祥大厦ATTOS专柜购买GUCCI品牌夹克一件,花费11780元。后宋波发现该夹克合格证标注里料材质为:棉100%。而耐久性标识标注的里料材质为:100%铜氨纤维。同时经查询,ATTOS品牌为陈纯真个人商标,而ATTOS专柜店员答复与ATTOS标注显示其为米兰的商标,对宋波进行了误导。GUCCI也并未授权ATTOS店铺销售其产品。综上,宋波认为吉祥大厦对其构成了欺诈,侵害了其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吉祥大厦认可涉案商品存在里料标注不全面不准确的状况,承认宋波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吉祥大厦承认宋波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吉祥大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宋波退还货号为×××的GUCCI男士夹克的货款一万一千七百八十元,宋波在收到上述货款的同时将上述产品退回北京吉祥大厦有限公司;二、北京吉祥大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宋波赔偿三万五千三百四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九元,由北京吉祥大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紫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庄馥源书 记 员 常松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