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谭良协助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良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4刑初245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良,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韶关市曲江区。2017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良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11月,周生付(已判决)在经营位于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南1号的悦轩酒店桑拿部(营业执照名称为浈江区莲悦健康中心)期间,聘用被告人谭良、彭某(已判决)等人为经理,组织多名卖淫女在桑拿部从事卖淫活动,嫖客支付的嫖资由桑拿部统一收取,之后再与卖淫女结算分成。周某2还以其叔叔周某1经营的“浈江区某批发部”的名义开设了一部支付终端机(POS机),收取嫖客刷卡支付的嫖资后,转入中国农业银行韶关四通支行银行账号62×××75。被告人谭良于2014年6月到悦轩酒店桑拿部工作,其职责是带嫖客进房,向嫖客介绍卖淫女的种类和价格,安排卖淫女给嫖客提供性服务。谭良每介绍一名嫖客可以从周某2处获取5元至20元不等的提成。2014年11月16日1时许,公安民警对悦轩酒店桑拿部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卖淫女和嫖娼男子各三名。2017年6月24日10时许,谭良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东路中国建设银行韶关曲江支行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指控及另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谭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及撤销表、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现金日记账、结算日报表、营业日报表、订房登记本、员工工资表、结账单、证人谭某1、简某、谭某2、蓝某、张某、杨某、余某、陈某、邹某、刘某、李某、陆某、周某1证言、被告人谭良及同案人周某2、彭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谭良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谭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良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茗姗 搜索“”